更新日期:113-07-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隨著網路交易日益頻繁,網路拍賣已成新型態的工作,而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該屋仍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營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籍登記的房屋須以供住家使用為前提,若有供辦公或堆置網拍貨物的情形,就必須依規定按實際辦公或堆置商品的面積,改按營業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且改課營業用的面積不得低於全部面積的6分之1。

    稅務局提醒民眾,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分成自住及非自住住家用,若想按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除房屋須符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戶數以3戶為限等條件外,依新修正房屋稅條例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還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方可享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民眾對稅務如有其他相關疑問,可上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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