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3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因此,如契約性質不同,可分開訂約以節省印花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機械設備金額新臺幣500萬元,安裝費用100萬元,若訂於同一份契約則屬概括承攬,應以600萬元的1‰繳納6,000元印花稅;如分別訂立機械設備買賣契約及安裝契約,兩公司各自就買賣合約按動產契據繳納印花稅12元,安裝合約按承攬金額1‰繳納印花稅1,000元,合計1,012元,可節省印花稅4,988元。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人氣17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