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3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10‰稅率計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加油站多元化經營,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或經銷公益彩券等使用情形,因非屬供本業直接加油、加氣部分,故不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課徵10‰稅率之規定,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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