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2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正式上路,由原來按月計徵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所以,年度中移轉房屋,稽徵機關將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王君於114年3月1日買賣取得A屋,由於114年2月28日時A屋仍為原屋主李君所有,因此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應由李君繳納;倘王君於114年2月28日即買賣取得A屋,因114年2月28日時A屋已為新屋主王君所有,則應由王君繳納114年全年期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30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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