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土地上房屋必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如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是兄弟姐妹或叔伯甥舅等其他親屬時,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先生所有本市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有甲先生本人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地上之房屋為弟弟(旁系親屬)所有,非甲先生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則地價稅只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審核通過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起才能適用。如對地價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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