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依規定立據人應按金額4‰貼繳印花稅。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療收據,除民眾部分負擔免徵印花稅外,其他向民眾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均應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常見醫療收據,例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牙醫診所開立之植牙、齒列矯正、牙齒美白收據,眼科診所開立之近視手術治療收據,或美容診所開立之塑身、整形及外科手術等收據,均非屬健保給付範圍,醫療院所於開立時即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若收據未繳納印花稅或繳納不足者,除須補稅外,還會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建議應稅憑證之數量多或金額較高者,可至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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