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合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可視為一次出售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多處自用住宅用地,指每處皆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所謂「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在同一天申報土地增值稅,始可視為一次出售。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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