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於列管期間內需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包含所有權不移轉、戶籍不遷出及自住不出租不營業,如違反規定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對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於5年列管期間內,稅務局每年都會清查其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如有戶籍遷出、出租或供設立營業登記等情形,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認定,為免原退還稅款遭追繳,希望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人氣17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