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05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新竹市張姓兄妹出售繼承的共同持分自用住宅房地,新竹市稅務局審理時發現張大哥土地持分比例1/2而房屋持分比例為1/3,依規定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應按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因此只有部分面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計算。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之土地,如該房屋所有權屬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與他人共有時,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按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還需注意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張大哥與張小妹共同持有房屋1棟及其坐落土地240平方公尺,房屋持分比例1/3及2/3,土地持分比例各為1/2,因張大哥房屋與土地持分比例不相同,依規定應按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1/3計算,即只有80平方公尺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其餘40平方公尺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張小妹房屋持分比例2/3,因此其持有的120平方公尺全部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買賣自住房地時,除了注意設立戶籍相關規定,還要注意房屋與土地持分是否相當,以免權益受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分機326、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資料提供:機會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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