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我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才能避免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改作其他用途 」包含重購土地於5年內有供出租、營業或戶籍遷出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形,因申辦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日益增加,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注意相關規定,除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移轉外,目前較常發生是清查時戶籍已遷出情形,故特別提醒重購地戶籍,如果需要辦理遷出時,請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898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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