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因工作需要將戶籍遷出,實際仍居住於該地,為何會被補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要件為地上房屋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使用情形或所有權未變更,不用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將維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一旦戶籍遷出形成空戶、房屋供出租、營業使用,或土地、建物所有權異動等情形,將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符合條件之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原戶籍內,若因故將戶籍遷出致無人設籍形成空戶,縱使實際居住於該地,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要件,除了自戶籍遷出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55)課徵地價稅之外,將補徵至少4倍地價稅。

提醒您,戶籍遷出致無人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嗣後再行遷入,仍應於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自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

對上述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洽詢,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5108~5111、東港分局:08-8354780轉5108~5110、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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