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且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房屋納稅義務人得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114年適逢假日遞延至3月24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期開始適用;如逾期申報或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適用;經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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