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06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是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若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送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該公同共有土地之應納地價稅負連帶繳納責任。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人如果想先繳納自己潛在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的地價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已分單繳納的公同共有人不因此而免除其連帶責任。實務上常發生部分公同共有人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未申請分單繳納之地價稅仍有欠稅,但為維護已分單繳納稅款的公同共有人權益,於辦理該類欠稅案件之移送執行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未繳稅的公同共有人先予執行,倘執行無著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過世遺留一筆土地由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為A、B、C、D、E,該土地之地價稅如果A單獨就其潛在應有部分申請分單繳納,其他繼承人B、C、D、E未繳納, A仍與B、C、D、E就未繳納部分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但是在移送強制執行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就未繳稅之繼承人B、C、D、E的財產執行,以維護已繳稅繼承人A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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