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在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才可以免徵地價稅,如果在辦理期間仍提供使用,例如:供原有房屋、工廠使用等,則不適用免稅規定。但於辦理完成後,仍可減半徵收2年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區段徵收或重劃完成之土地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及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要件者,所有權人可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度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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