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符合條件者可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該年度就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逾期申請則次年才能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如經稅捐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地上房屋如有供出租、營業使用面積變更或戶籍遷出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事,請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累進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以免事後被查獲除追補地價稅差額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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