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一定要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向所屬地方稅務局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稅務局也提醒,自住住家使用是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同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之要件。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人氣15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