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若供自用住宅、工業用地、騎樓、道路、寺廟、教堂使用等,且符合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因113年遇例假日,申請期限順延至9月23日)。若於期限內前申請,今年的地價稅即可按特別稅率課徵或適用減免規定;逾期申請則自明年才能適用。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則無需再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為保障自身權益,符合上述條件者,請儘速提出申請,以免喪失自身權益,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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