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或受贈取得農地,取得時是申請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在持有土地期間內,如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在規定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被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時,將來再移轉時,即使有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請務必於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業使用之文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注意不要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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