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須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針對經核准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按10%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均會辦理清查,如發現一生一次案件於出售前1年內及一生一屋案件於出售前5年內有出租或營業情形,將依房屋出租或營業情形重新核算應納稅額,追繳原優惠的土地增值稅款差額。提醒民眾土地移轉時,對於房屋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要如實說明,避免事後補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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