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老舊房屋拆除並於原址重建房屋,房屋拆除前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於房屋拆除重建期間遷出戶籍,將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自用房屋拆除重建期間遷出戶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於新建房屋建築完成後,如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重新遷入戶籍,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地價稅開徵40天(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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