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16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土地今年度辦理重劃完成,未來預計要將土地贈與給太太,太太取得以後再出售時是否可以扣除重劃費用並享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的優惠?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則應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與太太間相互贈與土地若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為夫妻贈與當下暫時不課徵土增稅,其前次移轉現值(原地價)並未異動,所以再移轉給第三人計課土地增值稅時,陳太太仍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除重劃負擔費用及依同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喔!
 
人氣12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