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為「贈與」方式,則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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