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9-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某日民眾致電詢問,自己提供私人土地供建商出資建屋,雙方簽訂合建分屋契約,是否要課契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地主與建商訂有合建分屋契約,其實際上為地主以所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分配取得之新建物部分,應屬於交換行為。如果交換取得房屋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之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應按2%交換稅率核課契稅,差額部分則按6%稅率核課契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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