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9-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屋後,常會忽略要申報契稅,被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提醒民眾務必注意,以免逾期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標購法拍屋係屬買賣行為,為契稅課徵範圍,依契稅條例第11及16條規定,拍定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並繳納契稅。如未按期申報繳納,依契稅條例第24條及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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