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9-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日前林先生來電表示,名下汽車由家人使用,但家人以非車主為由拒絶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欠稅強制執行,是否可先對車輛進行拍賣,以其價金抵繳欠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未稅車輛違章行駛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將會被移送執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下稱行政執行署)就其財產強制執行。則納稅義務人除了需繳納本稅外,還要被加徵滯納金(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另外尚需負擔執行費及執行必要費用等。

該局進一步表示,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是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執行。換言之納稅義務人的薪資、存款、動產、不動產、股票或其他債權等皆為欠稅執行標的。實務上行政執行署會選擇易於變現執行標的優先執行,例如:薪資、存款、股票等,並不會先對車輛進行查扣拍賣,因動產除了不易尋獲外,還需支付額外移置及保管費等(執行必要費用)。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592、2582至259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02、406至4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8至309。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8至3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12至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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