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9-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是印花稅課徵範圍。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規劃財產分配,如遺囑內容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但不是法定繼承人,且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該遺囑已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應依所贈與之不動產現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遺囑內容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且以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該具繼承性質的遺囑,就不是印花稅課徵範圍之憑證,不用繳納印花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李先生有4位女兒,皆為法定繼承人,李先生生前訂立遺囑將其所有1筆土地移轉給外孫女,因外孫女不是法定繼承人,該具贈與性質的遺囑,依規定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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