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欠稅已提出行政救濟,應暫緩執行,為何還是難逃移送執行的命運呢?
該處指出,納稅義務人如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1.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2.納稅義務人依前項規定繳納半數稅額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3.納稅義務人依前二項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一般通稱「禁止處分」)
該處提醒民眾,有些納稅義務人以為只要提起行政救濟,欠稅都可以暫緩移送執行,這是錯誤的觀念。凡是對核定稅額之處分有不服者,已依前述規定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除已受禁止處分外,仍須依上開規定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稽徵機關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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