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0-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某房東致電財稅局詢問有關房客租金透過轉帳、匯款或支票給付時,是否需繳納印花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金額4‰繳納印花稅。如以轉帳、匯款方式支付租金,房東若收到匯款後,並未另出具收據,則不需繳納印花稅;但是如果在收取租金時有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應由受款人房東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以匯票、本票及支票給付款項所出具之收據,且已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即可免繳納印花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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