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0-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稅法規定之應納稅捐,納稅人若逾期繳納,每逾3日會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稅捐繳納截止日如適逢星期六、日或例假日,限繳日期則順延至次1工作天。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今(113)年地價稅為例,繳納期限截止日為同年11月30日(星期六),因截止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同年12月2日(星期一),12月3日至5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12月6日繳納則依規定須加徵1%滯納金,以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0%。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8-7338086轉711,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人氣31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