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實質上並非免稅只是延後繳納,之後如將該筆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稽徵機關還是會合併夫妻持有期間全部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土地增值稅是採累進稅率(稅率為20%至40%),可能因長期持有,累積的土地漲價倍數增加,導致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辦理配偶贈與土地時,應考量未來的漲幅空間,選擇適合的方案申報,才能節省稅金。如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您撥打0800-726969免付費電話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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