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其於105年以100萬購入一塊土地,今年以80萬元賠錢出售,為何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買賣雙方一般以公告土地現值或高於公告土地現值向稅捐機關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目前公告現值通常低於市價,若買進與賣出時皆以公告現值申報,縱賠錢出售,仍有可能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王先生於105年以100萬元購入B地100平方公尺,雖然當時實際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0,000元,但係以105年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為申報移轉現值向稅捐處申報核定土地增值稅。113年以80萬出售B地(實際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8,000元),並以113年當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000元為申報移轉現值。依上所述王先生雖實際交易情形為賠錢出售土地,但土地增值稅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是以
本次申報移轉現值7,000元減除前次移轉現值5,000元(依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差額,故仍核有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
市稅處貼心提醒,若土地使用情形符合相關要件,可以選擇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農業用地不課土地增值稅等多種節稅方式。如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您撥打0800-726969免付費電話,我們很樂意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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