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應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5年內再行移轉也包含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給配偶,因該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除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外,尚須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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