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應住宅法及房屋稅條例修正,本縣「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亦配合修正相關內容,內容除配合住宅法修正相關項次外,主要是配合房屋稅條例之修正,修正房屋稅減免及恢復課徵之時點,以及明確規範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享有房屋稅之優惠稅率,即房屋稅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以助於提高社會住宅之供給誘因。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縣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房地,均可依自住住家用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社會住宅則依興辦類型的不同,分別給予免稅或地價稅減徵百分之八十、房屋稅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之租稅優惠。凡符合該自治條例規定可減免或適用優惠稅率者,將由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業務主管機關通報該局主動辦理租稅優惠,無需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落實簡政便民的服務。

    如對以上內容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5108~5111、東港分局:08-8354780轉5108~5110、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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