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人如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其移轉現值為訂約日當期公告現值,如超過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才申報土地增值稅,則以稽徵機關受理申報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公告現值於每年1月1日公告調整,如訂定契約日期為113年12月31日,則訂約日起30日之申報期限為114年1月29日, 但因適逢春節連假,所以順延至114年2月3日,欲適用113年土地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民眾,務必於2月3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報,逾期申報則按新(114)年度之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因適用不同年度公告現值,稅賦也會不同,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這個節稅小撇步。

    如果對土地增值稅課徵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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