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近來民眾來電詢問,如欲將房屋設定信託予他人,是否須繳納契稅呢?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他益信託)時,須依規定課徵契稅,並由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信託關係人間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移轉所有權,於下列情形不課徵契稅:信託行為於成立、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及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該處提醒民眾,前述部分情形雖因不課徵契稅而免申報,但仍應持公定之信託契約書至稅捐機關查明有無欠繳房屋稅,始能持憑至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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