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陳小姐來電詢問,我有2間房屋,A屋自住、B屋公益出租,為何B屋繳納的房屋稅比A屋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屋主將閒置的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可享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但該房屋必須是住宅法第3條規定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如為自行增建之非合法建物,則無法適用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
陳小姐2間房屋均有部分面積屬違章增建,A屋為自住房屋,全部面積可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B屋為公益出租房屋,僅合法建物面積可適用公益出租人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違章增建面積就必須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3.2%-4.8%)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出租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且符合住宅法第3條合法建物,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稅務局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或核定函,主動核定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新制施行,房屋使用情形由按「月」課徵改採按「年」計徵,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納稅義務人若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期開始適用;如逾期申報或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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