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買賣移轉土地,申報時漏未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於土地增值稅稅單所載繳納期間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土地如符合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要件,可以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如有三親等以外之人設籍,須另檢附設籍人無租賃申明書)、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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