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應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檢附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其移轉現值申報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於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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