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欲出售繼承之土地,為其父參加重劃後分配取得,仍保留「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卻獲知申報本次移轉,僅有其母受贈持分能享有扣除重劃費用及適用減徵40%優惠,感到十分困惑。
經該處了解案況後進一步說明,本案民眾李先生父親民國62年購得土地,71年參加重劃後分配取得甲地,先於88年以配偶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甲地持分3分之1贈與李先生母親,後於103年過世,甲地持分3分之2由李先生繼承。今李先生及母親打算出售該地,此時李媽媽的土地增值稅將自62年開始計算,並得扣除部分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40%;李先生因為繼承取得,已不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所以自103年繼承時開始計算土地增值稅,不得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該處提醒,首次移轉之認定包含重劃後土地第一次出售、重劃後土地贈與配偶後再行出售;但繼承重劃後土地再行出售則不屬重劃後首次移轉,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民眾如尚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該處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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