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 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詢問繼承原供自用住宅的土地,為何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繼承人於繼承土地後,因使用情形未變更,所以誤以為可續用被繼承人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然而,土地因所有權人變更,縱使用途未改變,新所有權人依規定仍需踐行適用該優惠稅率的程序,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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