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10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因應日益增加的長期照護需求並促進更完善的長照服務體系,財政部日前訂定「私人土地捐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作業原則」。其中針對財團法人設立的長照機構受贈私有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有一致性的規範。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私人捐贈土地給財團法人,其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如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等條件,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會被列管,每年均會辦理定期檢查,如有必要時也會同主管機關等人員進行實地勘查。若發現有不符規定者,會被補稅並裁罰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因此受贈土地的財團法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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