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1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返還實際土地所有權人時,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兄於103年購買土地,借名登記在弟弟名下,113年提起訴訟要求弟弟返還土地,嗣經法院判決移轉確定,故應以弟弟(出名人)103年取得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再以113年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借名登記之返還,若持有法院判決及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移轉,因其不具有契約性質,無須貼繳印花稅,但若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其係基於雙方當事人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應依法按土地移轉公告現值總額貼繳1‰印花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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