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房屋稅新制113年7月上路後,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訂有差別稅率、自住及免稅房屋有戶數限制,所以房屋如已拆除還未申報,均會影響到納稅義務人本身之權益,請記得拆除後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資料。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修正後,一般自住用房屋,即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其中1人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維持按1.2%稅率課徵,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以3戶為限,但全國僅持有1戶的家庭,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可適用1%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則依全國持有戶數按2%至4.8%課徵房屋稅;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台中市調整為10萬4,000元)以下,且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免徵房屋稅,第4戶起不再享有免稅優惠。所以,房屋已拆除記得要申請註銷房屋稅籍,才不會影響其他房屋的課徵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拆除原則上自申報當月起停徵,如已拆除完畢,應儘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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