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11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自動報繳申報案件、印花稅納稅義務人開立憑證繳款書或彙總繳納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娛樂稅代徵人及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稅務局網站查詢申報案件核定情形,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得申請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稅務局提醒您,採公告核定之案件,若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稅捐,仍應依法補徵或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3)5518141分機320至32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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