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差別稅率新制(俗稱囤房稅2.0)已於113年7月1日上路了,針對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因考量民眾自住需要,為維護納稅義務人居住權益並兼顧渠等房屋稅合理負擔,財政部114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解釋令規定,毗鄰房屋為打通或合併使用,且僅有1戶辦竣戶籍登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毗鄰房屋均得按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倘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
財稅局特別提醒,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請於今(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24日)以前向該局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將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逾期申報則從次年期(115)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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