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17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有民眾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反映,私人土地供道路使用,在移轉時為什麼還要繳交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如都市土地之道路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如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私人土地供道路使用,除符合上開規定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外,倘該筆土地係都市土地之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等,皆不符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縱該筆移轉土地實際係供道路使用,仍需按一般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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