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的土地,或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納稅義務人可在當年度9月22日前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申請按10‰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者,則不適用10‰特別稅率,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民眾,私有土地原按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需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繼續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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