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繼承,應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向地政事務所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常誤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會一併變更,致漏未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被繼承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繼承,除應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外,需檢附國稅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完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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