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詢問名下有一筆土地設置停車場,是否可以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的土地,或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納稅義務人可在當年度9月22日前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申請按10‰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者,則不適用10‰特別稅率,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私有土地原按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需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繼續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您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或2372-237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7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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