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納稅人反映,日前因為房屋稅事件申請復查,後來明白是自己誤解法令規定,已撤回復查,但發現重新收到的稅單除了原本的稅款外,還多出1筆利息,滋生疑義。

稅捐處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對於核定稅額不服,於繳納稅款前依規定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改訂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稅單時,應自原應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至填發稅單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復查案件無需先行繳納稅款,申請復查之後經協談撤回復查者,雖與經復查決定之案件處理方式有別,惟皆因申請復查使案件進入行政救濟程序,同樣具有延遲繳納稅款的效果。因此,即便案件經撤回而未作成復查決定,原應繳未繳之稅款仍應依規定加計行政救濟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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